有效期至長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20-11-08 23:58 |
功能主治用于急性智齒冠周炎、局部牙槽膿腫、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
產品名稱 | 咳特靈膠囊 |
品牌名稱 | 北方經開 |
注冊商標 | 北方經開 |
國家基藥 | 否 |
醫保產品 | 否 |
中標產品 | 否 |
適用科室 | 耳鼻喉科 |
適應病癥 | 用于急性智齒冠周炎、局部牙槽膿腫、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
規 格 | 11粒/板×2板/盒 |
主要成分 | 本品為復方制劑,其組分為每粒含甲硝唑200mg,含人工牛黃5mg。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2粒,一日3次。 |
性狀劑型 | 膠囊劑 |
銷售包裝 | 紙盒 |
運輸包裝 | 紙箱 |
功能主治 | 用于急性智齒冠周炎、局部牙槽膿腫、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
補充說明 | 不良反應 1. 本品*嚴重不良反應為高劑量時可引起癲癇發作和周圍神經病變,后者主要表現為肢端麻木和感覺異常。某些病例長期用藥時可產生持續性周圍神經病變。 2. 其他常見的不良反應有: (1)胃腸道反應,如惡心、食欲減退、嘔吐、腹瀉、腹部不適、味覺改變、口干、口腔金屬味等。 (2)可逆性粒細胞減少。 (3)過敏反應,皮疹、蕁麻疹、瘙癢等。 (4)中樞神經系統癥狀,如頭痛、眩暈、暈厥、感覺異常、肢體麻木、共濟失調和精神錯亂等。 (5)其他有發熱、陰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難、尿液顏色發黑等,均屬可逆性,停藥后自行恢復。 禁忌 1. 對甲硝唑或吡咯類藥物過敏患者禁用。 2.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疾病和血液病患者禁用。 3. 孕婦禁用。 4. 飲酒者禁用。 注意事項 1. 致癌、致突變作用:動物試驗或體外測定發現本品具致癌、致突變作用,但人體中尚未證實。 2. 使用中發生中樞神經系統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 3. 本品可干擾丙氨酸氨基轉移酶、乳酸脫氫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檢驗結果,使其測定值降至零。 4. 用藥期間不應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因可引起體內乙醛蓄積,干擾酒精的氧化過程,導致雙硫侖樣反應,患者可出現腹部痙攣、惡心、嘔吐、頭痛、面部潮紅等。 5. 肝功能減退者本品代謝減慢,藥物及其代謝物易在體內蓄積,應減量使用,并作血藥濃度監測。 6. 本品可自胃液持續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減壓者,可引起血藥濃度下降。血液透析時,本品及代謝物迅速被清除,故應用本品不需減量。 7. 念珠菌感染者應用本品,其癥狀會加重,需同時給抗真菌治療。 8. 厭氧菌感染合并腎功能衰竭患者,給藥間隔時間應由8小時延長至12小時。 9. 治療陰道滴蟲病時,需同時治療其性伴侶。 10. 重復一個療程前,應做白細胞計數。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甲硝唑可透過胎盤,迅速進入胎兒循環。動物試驗發現口服給藥對胎仔**性。甲硝唑對胎兒的影響尚無足夠和嚴密的對照觀察,因此孕婦禁用。 甲硝唑在乳汁中濃度與血中相似。動物試驗顯示本品對幼鼠具致癌作用,故哺乳期婦女不宜使用。若必須用藥,應中斷授乳,并在療程結束后24~48小時方可重新授乳。 兒童用藥 兒童應慎用并減量使用。 老年用藥 老年人由于肝功能減退,應用本品時藥動學有所改變,需監測血藥濃度。 |
經銷企業 | 吉林省長恒藥業有限公司 |
公司名 | 吉林省鑫輝藥業有限公司(旗艦店) | 經營模式 | 生產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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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 | 吉林/長春市 | ||
主營行業 | 保健品 , | ||
主營產品或服務 | 片劑,散劑,糖漿劑,酊劑(含外用),硬膠囊劑,顆粒劑,丸劑(蜜丸、濃縮丸、水丸) | ||
公司簡介 | 鑫恒實業集團是-家具有獨立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的高新企業集團,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冊資金1000萬元,下設吉林省長恒藥業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輝藥業有限公司、長春北方經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坐落于北國春城——吉林省長春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占地30000多平方米,園區內綠地環繞,風景秀麗,是集辦公、休閑于一體查看更多 > |
吉林省鑫輝藥業有限公司
聯系人: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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