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DIP下,如何平衡基本醫保“保基本”和支持創新的關系?
DRG/DIP付費改革剛開始推行的時候,醫保部門面臨的最大壓力就是如何平衡基本醫保“保基本”和支持創新的關系。時至今日,這一壓力仍然存在。
DRG/DIP付費改革剛開始推行的時候,醫保部門面臨的最大壓力就是如何平衡基本醫保“保基本”和支持創新的關系。時至今日,這一壓力仍然存在。
從支付邏輯來看,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按病種分值(DIP)付費改革確實對新藥品、新耗材、新技術、新項目等創新應用落地臨床不是特別友好。相關改革之初,醫療機構最擔心的問題也正在于此。為鼓勵創新,回應醫療機構創新落地需求,在改革的過程中,各地醫保部門積極設計政策,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對于創新落地的支持力度。
設計政策,建立除外機制
DRG/DIP付費實行打包支付制,創新應用價格一般較為昂貴,因此對于創新應用落地臨床有著抑制作用。為此,從臨床實際需求出發,很多國家在開展DRG/DIP付費改革的過程當中,都設計了一系列政策,對創新應用落地臨床進行支持。我國各地在推行DRG/DIP付費改革的過程中,也進行了相關的政策設計。
福建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涵蓋多種方式,既有DRG試點地區又有DIP試點地區,且有16家公立醫療機構真正實現了DRG付費、收費的閉環改革。針對創新應用,福建DRG收付費改革制定了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支持適宜項目開展。診療過程中,在病組的標準費用內,臨床醫生可以自主選擇產品、技術等。沒有獲批價格項目的產品、技術也可以先使用,而后再備案。
第二,設置不納入支付清單。遴選心臟起搏器等17項創新應用,不納入DRG/DIP支付范圍。
第三,細化分組。在DRG收付費分組的基礎上,考慮并發癥、患者年齡以及資源消耗等相關因素,進一步細化分組。國家CHS-DRG分組中,一組只有一檔,一檔設置一個支付標準;福建DRG收付費分組中,一組有3~5檔,相應地設置3~5個支付標準。
第四,設置亞組。主要針對腫瘤疾病,根據放化療方案不同,在常規分組下面設置亞組,不同的亞組設置不同的支付標準。
第五,建立特殊病例除外機制。實行高倍率、低倍率費用病例退出DRG管理機制,以及特病單議除外機制。
從目前運行情況來看,DRG/DIP付費改革并沒有太多地影響創新應用落地臨床。
支持創新是時代使命
DRG/DIP付費改革剛開始推行的時候,醫保部門面臨的最大壓力就是如何平衡基本醫保“保基本”和支持創新的關系。時至今日,這一壓力仍然存在。
個人認為,支持創新并不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職責,但確實是基本醫保的時代使命。基本醫保要穩妥、慎重地“追新”。
第一,要建立創新應用的準入標準。當前市場上所謂的“創新應用”非常多,但實際上真正能夠填補臨床空白的創新應用少之又少。因此,亟待建立基于產品臨床效益評價的準入標準,從而確保篩選出真正有價值的創新應用。
第二,要考慮醫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明確一個創新應用的臨床價值之后,也并非都能獲得DRG/DIP除外支付的資格。獲得除外支付資格的前提應是對產品成本進行科學測算,以確保醫保基金使用安全以及具有成本效益。
第三,要對除外支付設定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給予除外支付。當創新應用臨床數據積累成熟后,應將其及時納入DRG/DIP支付體系,而不是長期游離在支付體系之外。
第四,要建立DRG/DIP分組動態調整機制,并完善除外支付機制與分組動態調整機制的銜接機制,逐漸將符合條件的創新應用納入DRG/DIP支付體系。
作者 | 賴詩卿 福建省醫療保障研究院院長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楊紫萱 何作為
本文來源:健康界 作者:健康界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