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分院區如何設置?一省印發管理辦法
新增分院區的,每個分院區的床位數不低于二級同類別醫院最低要求,各分院區總床位數原則上不超過主院區編制床位數的 80%。
新增分院區的,每個分院區的床位數不低于二級同類別醫院最低要求,各分院區總床位數原則上不超過主院區編制床位數的 80%。
為規范我省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管理,切實加強公立醫院多院區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我省區域內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進一步提升區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應急處置能力,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滿足全省城鄉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健康服務需求,省衛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管理辦法》。
河南省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管理,推動醫院多院區協同發展,促進我省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進一步滿足全省城鄉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健康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 年)》《關于規范公立醫院分院區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院區是指各級公立醫院在原有院區(主院區)以外,以投資新建、資產并購等方式設立,作為非獨立法人運行管理,其人、財、物和業務全部歸原有院區(主院區)所有和統一管理,具有一定床位規模和醫療功能的院區。
第三條 公立醫院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尊重醫院發展和運行規律,綜合考慮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醫療資源布局、群眾健康需求,依法、有序、適度推進分院區設置布局和建設運行。嚴禁未批先建(辦),邊批邊建(辦),堅決避免無序擴張、重復建設。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轄區內公立醫院分院區規劃、設置、建設、運行管理等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各級衛生健康委內部有關醫院分院區設置布局、規劃建設的協同管理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醫院分院區設置布局和建設運營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 醫院是分院區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分院區設置的申報和規劃建設等報批事宜。
第六條 醫院分院區設置決策應嚴格執行醫院重大決策有關“三重一大”制度,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遵循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投資與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統籌規劃、投資估算、運營分析、人員儲備、資產管理等前期論證工作,必要時可開展第三方評估,維護醫院合法權益。
第七條 醫院分院區設置建設應符合本地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落實國家和省分級診療制度有關要求,優先安排在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規劃建設分院區,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提升區域醫療服務均質化水平及覆蓋面,推動區域內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擴容和均衡布局。
鼓勵原有院區基礎設施條件差、綜合配套功能不完備、業務用房較為緊張的三級大型醫院通過分院區建設,合理規劃設置各院區床位規模,進一步擴容優質醫療資源,持續改善醫療服務環境,提高群眾看病就醫的獲得感。
第八條 醫院應將分院區設置納入醫院事業發展規劃、總體發展建設規劃,與原有院區統籌規劃,做到功能協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均衡發展,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持續提升各院區間一體化、集約化、智能化水平。新院區設置建設要堅持質量、效率優先,要合理控制床位規模,嚴禁盲目擴張,確保醫院整體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第九條 醫院分院區設置應結合自身特色和優勢,圍繞區域內重點疾病發病率情況,以滿足群眾健康需求、優化資源配置、補短板為方向,堅持中西醫并重,重點加強腫瘤、心腦血管、呼吸、重癥醫學、婦產、兒童、精神、康復、中醫重點專業等專科能力建設,堅持關口前移,醫防融合,逐步實現從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
第十條 對醫院設置分院區實施分類管理,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省、市級醫院應為三級甲等醫院,醫院總核定床位數≤5000 張,病床使用率平均保持在 90%以上,住院病人疑難程度(CMI值)、平均住院日均處于全省同類別醫院的前 10%,現有院區績效考核等級連續三年保持A以上,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醫療安全事件,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60%;縣(市)級醫院應為三級醫院,醫院總核定床位數≤1500 張,病床使用率平均保持在 85%以上,平均住院日處于全省同類別醫院前 30%,住院病人疑難程度(CMI值)排名逐年提升,現有院區績效考核等級連續三年保持B以上,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醫療安全事件,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60%。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省、市級醫院原則上舉辦分院區不應超過 3 個;縣(市)級醫院舉辦分院區原則上不應超過 1 個。新增分院區的,每個分院區的床位數不低于二級同類別醫院最低要求,各分院區總床位數原則上不超過主院區編制床位數的 80%。設置與主院區同類別分院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與床位數量比例應當符合主院區所屬級別類別醫院的基本標準;綜合醫院設置專科型分院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與床位數量比例應當符合三級專科醫院的基本標準。
第十二條 到 2025 年末,市域內千人口床位數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區,所在地公立醫院原則上不再增設新院區,確需增設的,應通過結構調整解決。
第十三條 醫院分院區設置建設應當強化平急結合功能,適當預留規劃建設可擴展空間,確保重大疫情發生時迅速轉換啟用,提升區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四條 以資產并購方式接收現有醫院或場地設施等作為分院區的,若擬接收醫院或設施等涉及法律糾紛、產權關系不明確、近三年有重大醫療安全事件的,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不予辦理或暫緩分院區設置審批等程序。
第十五條 醫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區的,按我省現行基本建設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直醫院申請設置分院區的,應符合所在省轄市的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凡計劃設置在鄭州市的分院區需報請省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分院區的省直醫院需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擬設置分院區所在地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意見;
(三)醫院事業發展規劃;
(四)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會議紀要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表決紀要;
(五)醫院(含已開辦分院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醫院床位設置、房屋狀況、人員及構成,醫院主要運行指標達標情況,醫療服務、特色專科、教學和科研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經濟、資產狀況等。
市、縣(區)級醫院申請設置分院區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醫院通過資產并購方式,接收現有醫院或場地設施設置分院區的,除履行第十七條有關程序外,還應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還應提交:
(一)擬接收醫院土地、資產、設施的上級管理部門意見;
(二)擬接收現有醫院或設施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院區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點、規模,資產、負債、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來源和構成,建設分院區前后醫院經濟狀況運行預測對比分析等;
(三)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土地等資產劃轉方案和人員接收方案;
(四)擬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經批準同意設置的分院區,不得擅自更改設置規模等重大事項。因發展需要,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程序向原批準同意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
第二十條 醫院申請調整核定床位數量的(含新、老院區),經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執業登記手續。原則上,核定登記床位總數不超過規劃設計床位數。
第二十一條 醫院申請調整核定床位數量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醫院各科室設置方案;
(三)調整床位數量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報告;
(四)配備醫、護、藥等專業人員的數量和來源說明;
(五)床位設計規模依據文件。
第二十二條 醫院分院區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現有命名有關規定。原則上,分院區登記名稱為“主院區名稱+識別名+院區/分院”。其中識別名應為地名、方位名、順序名或其他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醫院分院區開業前應經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業登記現場驗收。符合要求的,應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增加相應分院區地址,對分院區單獨核發副本。分院區應單獨核定院區名稱、地址、床位(牙椅)數量、診療科目、服務對象等項目。分院區法定代表人、醫療機構登記號、經營性質、醫療機構類別、所有制形式等應與主院區保持一致。分院區開展的診療行為應當與其登記的執業范圍、診療科目相適應,開展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放射診療等醫療技術項目應單獨核定。
第二十四條 醫院分院區建設應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質,完善相應機構、人員、技術、信息、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提升醫院人員支出占比和人員固定薪酬占比。建立適應公立醫院多院區的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的臨床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績效考核等核心規章制度, 推進電子病歷、智慧服務、智慧管理“三位一體”的智慧醫院建設,提升管理效能,持續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提供均質化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院分院區涉及資產劃轉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接收或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醫院分院區設置建設應當依托醫院現有資源,突出專科特色,進一步發揮整體優勢,提升醫院疑難病癥診治和科研技術、臨床成果轉化能力,加強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多院區可持續健康發展。不得虹吸或變相搶挖基層醫療衛生人才。
第二十七條 醫院以資產并購方式設置分院區,如在接收過程中存在資產和經濟糾紛確需終止的,應按相關法律和規定及時解除相關合同或協議。涉及資產歸屬問題的,醫院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分院區進行財務清算和資產清查,并報執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置的分院區應由醫院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驗收評估,符合條件的補充辦理相關醫療機構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逐步整改、清理規范直至撤除分院區。
第二十九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凡有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建設分院區的,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整改;對醫院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省直醫院應嚴格控制托管基層醫院的數量。確需托管的,必須經省衛生健康委批準后方可實施。接受托管的基層醫院不得使用“托管醫院分院/分院區”名稱;可命名為“托管醫院+依托醫院名稱”或“輸出醫院+區域名+醫院”,僅限用于掛牌使用,不得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已對外掛牌的合作項目醫院要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規范并清理摘牌。
第三十一條 省直醫院應嚴格控制以租賃場所或資產方式拓展門診、住院業務的數量和規模。租賃場所應具備相對完整的管理單元,消防設施完備并驗收合格,有與開展診療行為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醫技、后勤等相關部門,能夠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租賃場所不得使用“分院/分院區”名稱。經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業登記現場驗收符合要求的,可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增加相應執業地點,不單獨核發副本。
第三十二條 每所省直醫院托管基層醫院以及租賃場所數量總計不應超過 5 個。
第三十三條 醫院應對托管的基層醫院、租賃場地承擔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承載國家、省區域醫療中心、省級醫學中心建設項目或涉及國家和我省區域醫療重大決策部署,確需醫院設立分院區的,原則上應滿足第十、十一、十二條要求,并報省衛生健康委批準;確需托管基層醫院的,按照上級有關政策執行。國家和省區域醫療中心、省級醫學中心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分院區床位規模。
第三十五條 醫院設置的基層醫療服務延伸點、科研教學設施等,以及以醫聯體、合作、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運行管理的醫療合作行為不屬于分院區設置管理辦法所指的分院區范疇,其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公立醫院包含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中醫院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級醫院可參照執行。
本文來源:健康界 作者:健康界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