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2至17日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要求在新冠全球大流行期間,允許世貿組織成員選擇不適用或實施與新冠藥物、疫苗、診斷工具及其技術和材料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直至形成全球免疫的提議,成為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主要成果之一。
早在2020年10月,為了應對新冠全球大流行,推動各國獲取抗疫所需的健康技術和產品,印度和南非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一份提案,要求在新冠全球大流行期間,允許世貿組織成員選擇不適用或實施與新冠藥物、疫苗、診斷工具及其技術和材料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直至形成全球免疫。這個提案得到100多個國家以及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支持和響應。
歷經20 個月,關于這項提案的決議在6月12至17日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MC12)上通過,成為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決議(WT/MIN(22)/W/15/Rev.2),為了應對新冠大流行之必需,符合條件的世貿組織成員(或稱“合格成員”)可以授權使用生產和供應新冠疫苗所需之專利,無需專利權人同意;決議給予的豁免為期五年,考慮到新冠大流行的特殊情況,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可能考慮延長這一期限。總理事會將每年審議本決議的實施情況。
最終通過的決議與印度和南非的提案有很大差異,附加諸多限制,遠遠沒有達到提案原本的設想。比如豁免僅限于新冠疫苗,不適用于新冠藥物和診斷工具;豁免僅限于受專利保護的客體,而不包括技術知識等其他重要的受保護信息等。
不少業內人認為,根據這次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決議,中國企業也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受專利保護的新冠疫苗技術了,特別是mRNA技術——這恐怕是對這個決議的誤解。以下簡要分析。
自印度和南非于2020年10月提出提案后,談判過程并不順利,由于各方利益訴求不同,談判幾度陷入僵局,一直無法進入決議案文談判階段。自2021年12月以來,談判逐漸形成印度、南非、美國和歐盟形成的四方格局。今年3月,一份四方談判形成的案文草案由知名媒體Politico流出,引起很大反響。這份流出的案文與南非和印度最初的豁免提案大相徑庭,更多體現了歐盟和美國的訴求:歐盟要求案文應當包含強制許可的要素,而美國一直要求知識產權豁免僅限于疫苗,并且強烈主張設定使用這項豁免的合格成員(eligible member)標準,意圖排除中國。
今年5月3日, 世貿組織總干事通過TRIPS理事會知會世貿組織各成員關于知識產權豁免議題非正式討論的進展,拋出一份案文,這份案文由她與印度、南非、歐盟和美國四方在若干輪高級別非正式磋商中形成。案文內容與之前由Politico流出的案文高度相似。根據這份案文:首先,知識產權豁免僅限于新冠疫苗,不包括治療藥物和診斷工具等其他技術和產品。其次,這份案文提出了所謂“合格成員(eligible member)”標準,即豁免不能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而只能適用于部分“合格成員”。這份案文的腳注1包含兩個方括號,分別指示兩個關于“合格成員”的備選定義。
腳注1第一個方括號將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員都界定為合格成員,但鼓勵有能力出口疫苗的發展中國家成員選擇不使用這一決議提供的靈活性。
腳注1第二個括號以新冠疫苗出口量占比提出了“合格成員”標準。合格成員指2021年新冠疫苗出口劑數不超過全球出口量10%的發展中國家成員。而到今年4月底,中國出口新冠疫苗劑數占全球出口量的32.6%[1],僅2021年的出口量也超過全球總量的10%。中國是2021年唯一一個新冠疫苗出口量超全球出口總量10%的發展中國家。不言而喻,如果依照這個標準,中國將作為唯一的世貿組織發展中國家成員被排除在知識產權豁免決議之外。
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大使李成鋼先生在5月6日舉行的TRIPS理事會非正式會議上發言表示,這項合格成員標準一方面“意味著懲罰那些向他國提供大量疫苗而自己也面臨短缺的成員”,另一方面,“這項條件形成一種容忍甚至一項刺激,促使成員在困難時期采取內向政策并實施出口限制”,“使用出口份額標準定義合格成員將向外部世界發出錯誤信號,并對未來的談判產生系統性影響。”[2]
中國一直尋求在案文談判中刪除以新冠疫苗出口量占比來界定“合格成員”。在2022年5月9至10日舉行的總理事會會議上,李成鋼先生就“TRIPS理事會事項”發言稱: “使用出口份額占比的標準來界定合格成員方將向外部發出一個錯誤信號,也對未來的談判有系統性影響。中國是應對全球大流行的重要貢獻國,也是新冠疫苗TRIPS豁免的堅定支持者。為了進一步表明我們的務實性和建設性,并更好地推動談判,中方在此宣布,如果我們對腳注的關切得以解決,我們將不會尋求利用本決定提供的靈活性。我們希望我們的積極行動能夠得到主要利益相關方同樣程度的務實和靈活性回報,以便能夠在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之前盡早取得有利于發展中國家成員和真正需要的最不發達國家的成果。[3]
再看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于6月17日通過的決議案文。
決議腳注1明確: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員都是“合格成員”。鼓勵現有生產新冠疫苗能力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不利用這一決議。此類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包括合格成員向總理事會所作的聲明,如2022年年5月10日在總理事會會議上所作的聲明,并將由TRIPS理事會記錄,并將在WTO網站上匯編和公開發布。
根據這個腳注,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大使李成鋼先生在5月9至10日舉行的總理事會會議上作出的發言就構成“有約束力的承諾”。因此,即便這個知識產權豁免決議通過,并且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員都是“合格成員”,中國選擇不尋求享受這個決議提供的靈活性,中國企業并不能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新冠疫苗技術從事新冠疫苗生產。
新冠全球大流行之初,國家主席習近平就表示,中國研發生產的疫苗是全球公共產品。至今,中國是新冠疫苗的主要出口國,并且主要流向疫苗短缺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對推動新冠疫苗全球公平可及和深度參與全球抗疫作出了積極和重要的貢獻。
參考資料
[1] WTO-IMF COVID-19 Vaccine Trade Tracker: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covid19_e/vaccine_trade_tracker_e.htm
[2] Statement by H.E. Ambassdor Li Chenggang at Informal Meeting of TRIPS Council: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newsupdates/202205/20220503310786.shtml
[3] Statement by H.E. Ambassador Li Chenggang at GC Meeting: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newsupdates/202205/20220503311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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