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醫藥新聞 首頁 藥企 藥店 醫院 綜合資訊 創投匯 大公司 創業板 互聯網+ 專欄 注冊 登錄 麻醉醫生自殺引發案中案 單位是否要為自殺員工“買單”丨醫法匯 Mon Jun 06 10:17:0
家屬認為,謝醫生是縣醫院職工,其在工作期間自殺,其醫療費應當認定為謝醫生的個人債務,家屬無償還義務。另外,家屬還認為縣醫院對麻醉藥品疏于管理,導致謝醫生可以隨便拿到枸櫞酸芬太尼注射死亡,另案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24萬元。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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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謝醫生系縣醫院聘用人員,聘用工種為手術麻醉科的麻醉轉科見習生。已在該院工作近5年,一直未取得麻醉醫師執業資格證,其妻子系該院護士。
事發當日早上7時30分左右,手術室值班醫生在辦公室發現謝醫生嘴唇發紫、瞳孔放大,立即將其送往重癥醫學科進行搶救,經診斷為藥物中毒、缺血缺氧性腦病。事發時在其辦公桌上發現注射器及針頭,廢紙簍中發現兩支枸櫞酸芬太尼注射液空瓶,經分析系推注枸櫞酸芬太尼注射液自殺。事發后醫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了家屬。4個月后,謝醫生經搶救無效死亡。
謝醫生死亡后,其家屬拒不支付醫療費用,醫院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要求其家屬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14萬余元。
家屬認為,謝醫生是縣醫院職工,其在工作期間自殺,其醫療費應當認定為謝醫生的個人債務,家屬無償還義務。另外,家屬還認為縣醫院對麻醉藥品疏于管理,導致謝醫生可以隨便拿到枸櫞酸芬太尼注射死亡,另案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24萬元。
法院審理
縣醫院認為,在發現謝醫生昏迷后積極進行了搶救治療,并沒有因為欠付醫療費而停止治療,其妻子及父母作為親屬在治療方案及相關告知書上均予以簽字,應視為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應當承擔給付醫療費的欠款責任。
關于其親屬要求醫院賠償問題,縣醫院認為,謝醫生自殺前一天,與其妻子在醫院值班室發生爭吵,其自殺系與妻子發生爭吵造成的,并提交了總值班記事登記予以證明。另外提交醫院制度匯編、醫院特殊藥品管理規定、精麻藥品管理流程、麻醉藥品的處方等證據,證明醫院不存在管理過錯,并且認為管理是否存在過錯與謝醫生自殺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縣醫院發現謝醫生昏迷并進行搶救時,及時通知了其妻子和父母,在謝醫生的診療過程中,謝醫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主體,而其親屬在治療方案及相關告知書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與醫院之間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應當承擔給付醫療費欠款的責任,判決給付縣醫院醫療費14萬余元。
關于其親屬要求縣醫院侵權賠償案件,法院認為,從縣醫院所舉證據可以看出,縣醫院在精麻藥品管理方面有著嚴格的規定。家屬以謝醫生持有麻醉藥品造成自身損害推測精麻藥品系從縣醫院取得,從而推斷醫院管理上存在過錯,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且謝醫生從事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性工作,對于精麻藥品的使用及后果是非常明確的,謝醫生明知后果而故意為之,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其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簡析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麻醉醫生10萬人左右,麻醉醫生的缺口有30多萬,超時加班成為麻醉醫生的工作常態,由此而引發的因身體疲憊、精神壓力等問題造成猝死,甚至自殺的案例應引起醫院管理者們的關注。而且長時間的工作也極易引發家庭矛盾,本案中謝醫生的自殺,無論是系精神壓力問題抑或是家庭矛盾問題我們不予深究,但本案所涉及的麻醉藥品管理問題卻不容忽視,近年來網絡報道的麻醉醫生自殺事件,亦多是因注射麻醉藥品而死亡。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精藥品)是我國依法依規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麻精藥品具有明顯的兩重性,一方面有很強的鎮痛鎮靜等作用,是臨床診療必不可少的藥品;另一方面不規范地連續使用易產生依賴性、成癮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則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甚至違法犯罪。
國家對麻醉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麻醉藥品不得零售。特殊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對于外帶麻醉藥品的用量也有明確的規定。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由此,即使是醫務人員,也不能隨意獲取麻醉藥品。
醫療機構是麻精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麻精藥品的管理工作,完善麻精藥品管理制度,加強此類藥品開具和使用環節的全過程管理,特別是要采取措施,避免患者重復獲取麻精藥品、減少剩余藥液等。還要不斷健全監控系統,防范麻精藥品流弊;規范麻精藥品處方權限及使用操作管理,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處方資格,需要通過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及考核,考核通過取得麻醉藥品的處方資格后,方可在本醫療機構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但不得為自己開具。本案中謝醫生并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既沒有處方權,也沒有麻醉藥品處方資格。
關于謝醫生自殺,用人單位是否擔責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延續了原《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整合了《侵權責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內容,吸收到侵權責任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明確規定“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所謂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謝醫生作為從事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性工作的專業人員,對于精麻藥品的使用及后果非常明確,故此法院認定其為“明知后果而故意為之,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另外,從勞動法律法規的角度,自殺員工故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雖然不能享受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但是其遺屬可以根據當地的規定依法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非因工死亡待遇。
麻醉學是臨床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麻醉科是體現醫療機構綜合能力的重要臨床專科。加強和完善麻醉醫療服務,是健康中國建設和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對于提升醫療服務能力,適應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醫療機構不僅要加強麻醉藥品管理,亦要增強麻醉醫務人員職業吸引力,積極響應國家衛健委等部門的要求,在崗位聘用、評優評先以及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中,充分考慮麻醉工作特點和技術勞務價值,向麻醉科醫務人員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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