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衛健委官網消息,廣西發布最嚴醫療反腐新規!要求各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要做到“十嚴禁”,醫生收回扣2000元即可暫停執業——《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將于2021年1月起施行。 以下是報道全文: 近日,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據廣西衛健委官網消息,廣西發布最嚴醫療反腐新規!要求各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要做到“十嚴禁”,醫生收回扣2000元即可暫停執業——《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將于2021年1月起施行。
以下是報道全文:
近日,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中醫藥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全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廉潔從業“十嚴禁”要求,處罰收受“紅包”、回扣等違規行為6項措施,以及追究公立醫療機構及管理人員責任4種情形,凈化醫療環境,推動醫療行業祛歪風樹新風。《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廣西醫療衛生行業最嚴反腐新規。
嚴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及其工作人員要做到“十嚴禁”
《規定》從著力解決醫療衛生領域存在的欺詐騙保、“開單提成”、亂收費、收受“紅包”和回扣等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出發,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從業行為,提出了“十嚴禁”禁區,劃定了廉潔從業“紅線”。對越過“紅線”違規違紀行為,既要懲罰違紀違法當事人,又要追究醫療機構及管理人員的主體責任,還要追究紀委的監督責任,達到“一案三查”效果。
其中第10項“嚴禁”指出,嚴禁公立醫療機構以任何形式開展企業參與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醫用耗材管理工作。主要是管住有的醫療機構私自與企業合作開展藥品、耗材“SPD”服務,存在信息安全、廉潔風險和收取服務費變相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同時倒逼醫療機構自我完善藥事、醫用耗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統,努力提升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水平。
嚴監管,對未能退回的
“紅包”和回扣一律上繳國庫
《規定》明確了“紅包”和回扣范圍。“紅包”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種名義索取、收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等相關人員饋贈的貴重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回扣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設備、藥品、耗材等物資采購使用或影響采購使用,以及基本建設、科研活動、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
對于“紅包”和回扣如何清退?《規定》作了詳細要求,具體分為3種情形:一是能退回去的,及時退回;二是住院病人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三是退不回去的,上繳國庫。
針對第一種情形,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及工作人員對無法拒絕的“紅包”、發現不知情或無法拒絕的回扣,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指定的受理部門,由單位指定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和辦理退回工作。
針對第二種情形,如是住院病人提供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避免有的患者及家屬擔憂不收“紅包”不給好好治病等顧慮,彰顯衛生健康行業以人民健康為本的服務理念。
針對第三種情形,對未能退回的“紅包”和回扣,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和可折價部分上繳廉政賬戶。如由醫務人員自行存入廉政賬戶的,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如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紅包”、回扣。
嚴懲處,收受“紅包”
或回扣2000元即可處分并暫停執業
《規定》第九條的6項處罰措施中的第二項顯示,醫療衛生機構個人違規所得金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還可以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行政處罰。
《規定》處罰措施細化的金額標準,是充分參考了廣西最低工資標準、刑法對貪污罪受賄罪立案標準以及結合行業實際設定的。另外的金額是,個人違規所得2000元以下的作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處分;個人違規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還可以給予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處罰措施還明確,違反《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生,將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對違規醫療機構,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行政處罰等處理;對違規個人,一律收繳違紀所得和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定資格,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屬于中共黨員的,應當先給予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在未達到刑法規定的入刑標準設定處罰量紀標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廣西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從嚴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反腐敗工作部署、主動擔當作為的具體表現。
嚴追責,公立醫療機構凡有
違規行為都可進行責任追究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旦有違反“十嚴禁”的情況,都可以依照《規定》第十條要求,視情節追究該機構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追責,可以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限期整改、給予1-6個月暫緩校驗等處理;對管理人員包括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紀檢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追責,可以采取約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規定》還明確了追究責任“從重”“從輕”處理的情況。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2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從重處理;公立醫療機構對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的,對相關管理人員從重處理;索取“紅包”、回扣的,一律按情節嚴重處理。對發現的問題上報及時、處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對相關管理人員可從輕或免予處理。
(聯系人及電話:廣西衛生健康委直屬機關紀委書記張超雄,0771-2813816、181007777167)
附:
1 廣西《規定》“十嚴禁”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業和職務之便損害國家、單位和群眾利益,主動對照以下“十嚴禁”的要求,自覺做到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業。
(一)嚴禁以任何方式發布與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意見、發表與中央決定不一致的言論,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
(二)嚴禁違反行業規定和診療規范,在醫療健康服務中虛假宣傳、欺詐騙保、過度醫療、敲詐勒索服務對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嚴禁實行“開單提成”,將科室或醫務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以及介紹患者到其他機構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獲取非法利益;
(四)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收費、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或分解項目重復收費;
(五)嚴禁違反規定直接接受捐贈資助,或接受附帶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或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或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等違規行為;
(六)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參與醫藥產品推銷活動、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以及醫療信息;
(七)嚴禁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或私自從事各種收費性診療活動,或私自利用醫療衛生機構設備、試劑等謀取個人私利,以及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在主要執業機構之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未經醫師注冊并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八)嚴禁以各種名義索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紅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九)嚴禁倒賣醫院號源謀取非法利益,或與“醫托”“黑診所”“黑救護車”等勾結違法違規開展醫療健康服務,為其充當“保護傘”或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十)嚴禁公立醫療機構以任何形式開展企業參與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醫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購、驗收、入庫、儲存、盤點、申領、出庫、臨床使用、質量安全事件報告、不良反應監測、重點監控、超常預警、點評等各環節)。
2 廣西《規定》“6項處罰措施”
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行政處罰等處理,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且無正當理由的,一律收繳違紀所得和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定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對執業(助理)醫師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個人違反本規定所得金額(價值)不滿2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警示談話、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誡勉等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個人違反本規定所得金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還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三)個人違反本規定所得金額(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還視情節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四)因違反本規定受任免機關或單位給予處分的個人是中共黨員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先給予黨紀處分。
(五)以機構(含單位、部門、科室)名義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個人所得違紀數額或不正當利益性質進行處理。對組織者按機構(含單位、部門、科室)違紀金額總數額從重處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責任。
(六)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查實2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從重處理;索取“紅包”、回扣的,一律按情節嚴重處理。
3 廣西《規定》“4種追究責任情形”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指“十嚴禁”要求),根據數額、性質和情節等情況,對該機構和管理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所在機構處理及時,沒有產生嚴重侵害群眾權益后果的,可以視情況對該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紀檢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廉政約談、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處理;
(二)情節較重、所在機構處理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取消該機構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限期整改處理。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廉政約談、警示談話、誡勉談話處理。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三)情節嚴重、發生重大問題或者涉及人員(科室)較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取消該機構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視情況給予1-6個月暫緩校驗處理。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廉政約談、警示談話、誡勉談話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全區衛生健康系統進行通報;
(四)對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對相關管理人員從重處理。對發現的問題上報及時、處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對相關管理人員可從輕或免予處理。
本文來源:醫藥代表 作者:MRCLUB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