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店無意銷售假劣藥,被免罰10萬。多地發文,列出“藥店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銷售劣藥,藥店免罰10萬 近日,河北衡水市饒陽縣發布通告,縣內某藥店涉嫌銷售劣藥,但其履行了法定責任,有證據證明“無意銷售劣藥”,最終免掉10萬元罰款。 根據通告信息,201
一藥店無意銷售假劣藥,被免罰10萬。多地發文,列出“藥店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銷售劣藥,藥店免罰10萬
近日,河北衡水市饒陽縣發布通告,縣內某藥店涉嫌銷售劣藥,但其履行了法定責任,有證據證明“無意銷售劣藥”,最終免掉10萬元罰款。

根據通告信息,2019年11月4日,該藥店購進10盒某品牌冠心靜膠囊(經檢查,該藥品不符合規定)并全部售出,貨值金額200元,違法所得55元。
監管部門認為,該藥店違反相關規定,涉嫌銷售劣藥,應給予10萬元行政罰款。根據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即為劣藥,生產、銷售劣藥的,最低罰款10萬元。
不過,鑒于該藥店履行了法定責任,并非有意造成藥品質量問題,并且有證據表明藥店銷售劣藥不可避免。
相關證據如下:
- 藥店相關藥品購進票據一份,證明涉案批次藥品冠心靜膠囊的購進渠道及數量。
- 涉案批次藥品冠心靜膠囊的供貨方資質和進貨查驗記錄各一份,證明藥店涉案藥品的購進渠道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履行情況。
- 衡水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證明藥店銷售的涉案批次藥品冠心靜膠囊檢查項目中的“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
- 涉案藥企檢驗報告單1份,證明生產企業對涉案批次藥品檢驗結果為合格。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處罰規定,監管部門給予藥店以下處罰:
- 責令改正相關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5元。
- 免掉其他行政處罰。
藥店這些違法行為,免于處罰
梳理發現,藥店非主觀銷售假劣藥的案例經常出現,為減少藥店這類“無意違法被罰”現象,河南、上海等地藥監局已專門出臺“藥店違法行為免罰清單”,針對藥店5項違法情形,免其處罰:
1.銷售假劣藥
處罰: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假藥的,最低行政罰款150萬,銷售劣藥的,行政罰款10萬起步。
免罰情形: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無意銷售,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2.購銷藥品,未按規定登記
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
免罰情形:1.無主觀故意,不影響用藥安全有效,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藥品不良反應,未按規定報告
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50萬罰款。
免罰情形:1.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4.使用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人員
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件。
免罰情形:1.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5.經營化妝品,聘用不得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的人員
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檢驗機構資質證書。
免罰情形:1.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其他違法行為,也可免罰
對于上述清單內容,如何判斷藥店違法行為后果是否輕微?
海南藥監局表示,對于省內藥品監管領域“免罰清單”,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應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如果藥店違法行為屬于清單內,但同時違反其他條款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海南藥監局還談到,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也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有關法律條例,確定是否可以免予處罰或適用減輕處罰。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