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江西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征求<江西省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涉及多項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細則。 作者|蕭秦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點擊上方頭像關注“看醫界”,每天都有料! 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升級,一批字樣不能
9月27日,江西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征求<江西省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涉及多項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細則。
作者|蕭秦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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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升級,一批字樣不能用了
社會辦醫療機構“傍名牌”、“裝公立”的日子要結束了。9月27日,江西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征求<江西省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涉及多項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細則。
征求意見稿列舉出了多類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的詞匯及命名格式,同時對改制醫療機構及基層社會辦醫機構命名規范,也做了相關規定。
意見稿指出,社會辦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人民”、“中心”、“總”、“公立”、“省立”、“市立”、“縣立”、“協和”、“同仁”、“華山”、“湘雅”、“齊魯”、“同濟”“仁濟”等字樣。
同時,也不得使用“第X”、“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濟民”、“為民”、“惠民”等容易讓群眾誤以為是公立醫療機構的名稱,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義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稱作為醫療機構名稱。
而對同一資本舉辦的兩個及以上社會辦醫療機構,確需使用“第X”、“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城中”等名稱作為醫療機構識別名的,需在識別名前增能體現投資設置單位或投資設置主體名稱。
“老”、“祖傳”、“超級”、“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含有同類含義同音、諧音、歧義文字的名稱也不準使用。不得核準具有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不得核準“男子”、“男性”、“男科”等不屬于醫療機構識別名范疇的名稱。
對改制醫療機構的命名,征求意見稿提出,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為股份制醫療機構的,不得繼續使用“省、市、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繼續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縣立”等字樣。
一度怪相叢生!“協和”醫院1700多家
2018年,新華社曾刊發《部分醫院“傍名牌”調查:一搜“協和醫院”,蹦出1700多家》,曝光了個別“傍名牌”醫院存在非法開展手術、誘導醫療等違規違法現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報道稱,除了“協和”,“同濟”、“華山”、“上海復旦大學附屬醫院”等知名醫院也是被“傍名牌”的重災區。不僅是公立醫院,“和睦家”這樣的民營醫療機構也有上百個“山寨親戚”。
除了傍上知名品牌醫院,也有醫療機構改制不改名現象,也曾引起業界的討論。
2021年6月,《健康時報》曾報道,河南許昌有市民反映,許昌市多家“人民醫院”是私立醫療機構,但掛名“人民醫院”讓不少看病的患者誤以為是公立醫院。
據了解,涉事地區部分市縣公立醫院幾年前實現了產權制度改革,由公立醫院改制成為全院職工持股或對社會融資改造的股份制醫院。可有些醫院改制了,卻不愿意舍棄原來的“人民醫院”等名稱。
社會辦醫命名“傍名牌”時代要結束了
以“人民”、“協和”等國內知名公立醫院命名,實際上卻是私立醫療機構——這一現象正在迎來整治。
實際上,早在1994年,國家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醫療機構的名稱組成、命名原則、核準層級、名稱數量等做了明確規定。
為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2020年7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
2021年2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再次印發通知,要求全系統開展堅決清理整治知名醫院被冒牌問題行動,逐一核查在名稱中使用“協和”、“華山”、“同濟”、“華西”、“湘雅”、“齊魯”、“同仁”等知名醫院字號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含企業、個體工商戶)。
據《看醫界》了解,隨著整改的推進,全國正在迎來一輪醫院改名潮。
在一位業內人士看來,一些“傍名牌”、“裝公立”式醫院命名,從根本上來說是醫療創業者正在早期創業時在品牌建設方面不自信的體現,“傍名牌、公立”帶不來真正的醫院品牌,優質的醫療服務和患者口碑才是醫療品牌建設的基礎和核心。
附:江西省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醫療機構命名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衛農衛發〔2011〕61號)、《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8〕35號)、《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印發<關于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的規>的通知》(衛醫發〔2007〕6號)、《冠名紅十字醫療機構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江西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暫行)》(贛衛醫發〔1995〕第40號)、《江西省衛生廳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贛衛婦社發〔2006〕21號)、《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11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關于對民營醫院違規使用公立醫院名稱進行排查整改的函》(國衛醫機構便函〔2020〕534號)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關于抓緊做好不規范醫療機構名稱整改工作的函》(國衛醫機構便函〔2021〕2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醫療機構命名按照“分層分級、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全省醫療機構命名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教育廳負責權限范圍內的高校附屬醫院命名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全省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命名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紅十字會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全省醫療機構的紅十字冠名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在權限范圍內負責轄區下醫療機構命名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及以上紅十字會負責權限范圍內的醫療機構紅十字冠名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原則
第三條醫療機構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第四條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名副其實,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規范要求。
第五條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命名必須一目了然、清晰可區別。原則上社會辦醫療機構識別名必須與其投資設置單位或投資設置主體保持一致。
第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第七條除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外,其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人民”“中心”“總”“公立”“省立”“市立”“縣立”等字樣。
第八條原則上一家醫療機構只能認定為一所本科高校附屬醫院。除納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的附屬醫院外,原則上取消跨省設立附屬醫院,高校不得設置跨省設立的附屬醫院。
第九條原則上超過10家附屬醫院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超過15家附屬醫院的地方高校,不得在本省范圍內新增附屬醫院。
第十條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十一條原則上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十二條由紅十字會創辦和設置的醫療機構,可冠以“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名稱作為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其他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申請冠以“紅十字”字樣,但不能作為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第十三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是專有名稱,未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機構不得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
第十四條原則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得使用兩個及兩個以上名稱,確需核準第二名稱的,須經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報上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增掛第二名稱。鄉鎮衛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不得使用“老”“祖傳”“超級”等修飾詞的名稱,不得使用本省已經核準的現有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不得使用以諧音、形容詞、組合詞等形式模仿本省或外省已經核準的現有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不得使用本省已經注銷但注銷未滿5年的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識別名稱。
第十六條未經有權限的單位授權,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政黨名稱、黨政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不得使用“協和”“同仁”“華山”“湘雅”“齊魯”“同濟”“仁濟”等知名醫療機構識別名,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名稱。
第十七條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為股份制醫療機構的,不得繼續使用“省、市、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繼續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縣立”等字樣。
第十八條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第X”“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濟民”“為民”“惠民”等容易讓群眾誤以為是公立醫療機構的名稱,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義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稱作為醫療機構名稱。同一資本舉辦的兩個及以上社會辦醫療機構,確需使用“第X”“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城中”等名稱作為醫療機構識別名的,需在識別名前增能體現投資設置單位或投資設置主體名稱。
第三章 命名規則和命名格式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醫療機構通用名稱以以上所列名稱為限。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可以使用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上述醫療機構識別名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條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二十二條以“紅十字(會)”冠名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地區名稱等識別名稱后、醫療機構通用名稱前,增加“紅十字(會)”字樣。
第二十三條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命名為“江西省/設區市/縣(市、區)+識別名稱+通用名稱”。非政府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命名為“省/設區市/縣(市、區)名(不含“省、市、縣(市、區)、鄉、村”行政區劃字樣)+識別名稱+通用名稱”。
第二十四條大學、醫學院校設置的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三級專科醫院命名為“大學、醫學院校名+附屬+識別名稱+通用名稱”。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內部職工服務而設置的內部醫療機構命名為“設置單位名+通用名稱”。
第二十六條鄉(鎮)衛生院命名為“所在市名+縣(市、區)名+鄉(鎮)名+中心衛生院(或衛生院)”;政府辦公立村衛生室(所)的命名為“所在市名+縣(市、區)名+鄉(鎮)名+村委會名(或自然村名)+衛生室(所)”;社會辦村衛生室(所)的命名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樣)+縣(區)名(不含“縣、區”字樣)+鄉(鎮)名(不含“鄉、鎮”字樣)+村委會名(或自然村名)(不含“村”字樣)+識別名+衛生室(所)”。
第二十七條政府辦公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命名為“所在市名+所在縣(區)名+街道辦事處名+其他識別名稱(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非政府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命名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樣)+所在區(縣)名(不含“縣、區”字樣)+街道辦事處名+其他識別名稱(必選,且與投資設置單位或投資設置主體有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二十八條政府辦公立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為“所在市名+所在縣(區)名+街道辦事處名+社區名+社區服務站”。非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為“所在市名(不含“市”字樣)+所在縣(區)名(不含“縣、區”字樣)+街道辦事處名+其他識別名稱(必選,且與投資設置單位或投資設置主體有關)+社區服務站”。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的分支機構命名為“原醫療機構名+識別名稱+分院(部、所)/門診部”。
第三十條個人設置的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命名為“縣(市、區)名+個人姓名+診療科目名+診所(護理站)。
第三十一條軍隊在編醫療機構按軍隊有關規定命名。
第四章 名稱核準
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核準醫療機構名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醫療機構名稱,跨省地域的醫療機構名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按管理權限逐級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第三十三條含“江西”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跨市地域的醫療機構名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附屬醫療機構名稱,以“中心”作為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十四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要求以紅十字(會)命/冠名的,經與其主管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級的紅十字會初審,逐級報省紅十字會審核同意、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后,再到主管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審批。
第三十六條由紅十字會創辦和管理的紅十字醫療機構,命名時,在地方名稱后加“紅十字會”字樣;其他醫療機構命名時,在地方名稱后加“紅十字”字樣。不接受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的冠名申請。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名稱變更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并提交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冠名“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有關義務的,當地縣(市)級以上紅十字會可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見,報原批準該醫療機構冠名的紅十字(會)審核,待審核批復后報中國紅十字總會備案,被紅十字(會)取消冠名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章 命名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命名管理,不得核準未經高校、科研院所、相關單位授權同意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核準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核準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含有同類含義同音、諧音、歧義文字的名稱,不得核準具有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不得核準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核準“男子”、“男性”、“男科”等不屬于醫療機構識別名范疇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嚴禁各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未經請示違規核準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權限范圍內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四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五條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醫院名稱核準字詞庫,將屬地成立時間較長、在當地群眾口碑較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立醫院名稱中具有明顯識別功能的字詞或簡稱,屬地具有明顯地域特色的山河、湖水、地域特色字詞等納入醫院名稱核準字詞庫,將字詞庫嵌入醫療機構執業聯網管理信息系統,在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時予以預警提示。無知名醫院相關授權或有權限核準單位同意,各地各單位不得核準含字詞庫內名詞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六條各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動態調整醫院名稱核準字詞庫,將作為核準醫療機構名稱重要參考,用于指導屬地醫療機構名稱核準工作。原則上醫院名稱核準字詞庫不對外公布。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身命名管理,樹立并增強自身名稱品牌意識,采取相應規劃和舉措將自身名稱品牌打造為優秀品牌。
第四十九條冠名紅十字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冠名名稱和紅十字標志發布醫療廣告及進行其他非公益性宣傳,不得使用冠名名稱和紅十字標志對外簽署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范適用于在江西省設置和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命名。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不規范醫療機構名稱,自本規范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更名申請,并完成《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規范所指的附屬醫院含高校直屬附屬醫院和非直屬附屬醫院。
第五十二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規范江西省醫療機構名稱核準工作的意見》(贛衛醫發〔2006〕24號)同時廢止。(本文為《看醫界》發布,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本文來源:看醫界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