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第4批集采落地匯總(最新)
第五批國采目前正部署報量工作,同時第四批國采也逐步落地。目前福建、甘肅、遼寧、廣東、寧夏、江蘇、河南、山西、浙江、貴州、黑龍江、河北12省已經明確第四批國采執行時間。福建:2021年5月14日甘肅:2021年5月1日遼寧:2021年5月1日零時廣東:2021年5月1日零時寧夏:2021年5月20日江蘇:2021年4月27日河南:2021年4月30
第五批國采目前正部署報量工作,同時第四批國采也逐步落地。目前福建、甘肅、遼寧、廣東、寧夏、江蘇、河南、山西、浙江、貴州、黑龍江、河北12省已經明確第四批國采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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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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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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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2021年5月1日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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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21年5月1日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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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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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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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21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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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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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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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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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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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5月1日
執行國家聯合采購辦公室統一確定的采購周期及采購量。采購周期內中選藥品采購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選藥品。在確保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前提下,對于同通用名非競爭組非中選藥品掛網價已調整至對應福建省同通用名中選藥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購比例限制,約定采購量以外的剩余用量,醫療機構可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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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在醫保目錄內的以銷售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非醫保目錄內的藥品不納入醫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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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非競爭組除中選藥品以外產品,按不超過集采實施前最高銷售限價實行零差率銷售。對銷售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按2-3年過渡期調整到位,首年暫以銷售價格下調30%確定支付標準,下調后醫保支付標準低于中選價格的,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對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價格的,以銷售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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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競爭組藥品,按不超過中選價格確定最高銷售限價,并以最高銷售限價為支付標準。
根據醫藥工作室的統計,截止目前已有28省(市)發文落實第四批國家集采,其中福建、甘肅、遼寧、廣東、寧夏、江蘇、河南、山西、浙江、貴州、黑龍江、河北11省已經明確第四批國采落地執行時間。
本文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作者:云中鹿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