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零售,將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 國務院發文,網售處方藥全面放開 4月15日晚間,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十七項“創新養老和醫療服務供給”談到,在確保
處方藥零售,將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
國務院發文,網售處方藥全面放開
4月15日晚間,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十七項“創新養老和醫療服務供給”談到,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藥。

這也表示,處方藥網售的大門已徹底打開,處方藥零售將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就目前醫藥零售市場而言,處方藥網售已有地方開始試點。
4月8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放寬市場準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支持開展互聯網處方藥銷售。
該意見指出,在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建立海南電子處方中心(為處方藥銷售機構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務),對于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處方藥,除國家藥品管理法明確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外,全部允許依托電子處方中心進行互聯網銷售,不再另行審批。
網售處方藥“一波三折”,卻勢在必行
早在2013年,原食藥總局曾分別批準河北、上海和廣東藥監部門進行互聯網第三方平臺藥品網上零售試點工作。因為種種原因,其后又被限制。
在此期間,藥監部門也曾多次發布藥品網絡經營征求意見稿,但由于安全問題及放開后是否存在隱患問題被擱置。誠然,網售處方藥“一波三折”,但隨著新版《藥品管理法》的出臺,也成為意料之中的事了。
新版《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指出,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等進行審核,保證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新版《藥品管理法》公布后,國家市場總局又起草了《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談到了網絡售藥的要求、管理等。

去年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自此,處方藥網售走上日程。
互聯網鋪路,處方紅利將流向藥店
放開處方藥網上銷售,給零售藥店也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就目前市場來看,為解決處方來源及處方藥銷售問題,國家出臺了許多針對性的意見。
去年11月2日,國家醫保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探索定點醫療機構外購處方信息與定點零售藥店互聯互通,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依托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加快推進外購處方流轉相關功能模塊應用,便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復診處方流轉。
該意見還指出,“互聯網+”醫療復診處方流轉至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其后,國家醫保局又發布了《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提到,“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進一步明確了處方外流的路徑。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